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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时间:2009-01-22 浏览次数:202

国土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做好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做好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涉密地质图的使用 


按照《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的规定,能够直接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的机关、单位或个人,可到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直接借阅复制使用涉密地质图。按规定不允许直接使用我国涉密地质资料的机关、单位或个人,可到我国部、省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馆藏机构及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借阅复制使用已删除涉密信息的地质图。 


二、涉密地质图的处理 


(一)地调局将不涉及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涉密地质图矢量化后,统一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进行处理。 


(二)各部门、各中心将地调局提供的已矢量化的涉密地质图内的地表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要素删除,基础地理信息只保留接图表、图名、图号、比例尺、图幅编号、地理格网(经纬线)及其注记。 


(三)各部门、各中心将地调局提供的已矢量化的涉密地质图及其说明书内属于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涉密信息删除。 


(四)以地理或地形图作底图编制的涉密地质图件按上述要求处理后,不再涉及国家秘密,可供社会公开使用。 


三、处理地质图的审查、建库与提供服务 


(一)按上述要求处理后的地质图,应经负责处理该图件的馆藏机构保密委员会认真审查,并确认处理方法符合本通知要求后方可供社会公开使用。 


(二)经馆藏机构保密委员会审查确定可供社会公开使用的地质资料中,反映重要地质特征及成果的信息,要录入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发的地质资料管理服务系统,建立地质资料矢量空间数据库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各部门和地调局要进一步提高对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并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经费用于涉密地质图的处理,确保涉密地质图开发利用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部门、各中心要严格按《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和销毁涉密地质图及带有涉密信息的中间成果,确保 国家秘密的安全。 


  


国土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


                                                    200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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