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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简称省矿联),英文名称为Mining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缩写:MAHP)。

第二条  团体的是由黑龙江省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矿业相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校等机构自愿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组织。

第三条  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矿业、矿山、矿城、矿工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黑龙江省全省性社会组织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团体的住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矿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开展矿产资源保护、矿业发展、矿山建设等的调查研究和专题研讨,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与服务。

(三)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矿业权授予前的论证工作,参与对行业内重大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引进国外技术和投资的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四)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和参与矿业和矿产勘查行业的统计、汇总、分析、交流;发布省内外矿业重要信息,为矿山企业实现现代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矿业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约、行规、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矿业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六)在相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下,依法依规组织或参与矿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或参与举办国内外矿业科技和经贸等展览;

(七)开展矿业新闻宣传与信息服务工作;办好省矿联网站及其它出版物;

(八)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行检行评,宣传、推进质量监督工作;

(九)依法依规开展国(境)内外矿业发展的交流与合作;

(十)依法组织有关矿业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人才培训、经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有关资格证书培训;

(十一)在相关部门的授权委托下,参与协调矿业权属纠纷;

(十二)联络和协调各地方矿业协会(联合会)各有侧重开展面向矿业的各种活动,发展矿业行业公益事业;

(十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工作,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承接本领域相关的第三方评估工作;受会员单位或其他组织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开展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有关工作与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矿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团体单位会员的代表,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派本单位的人员作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一)听取并审议有关议案,审查和决定省矿联的重大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长任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实行领导和监督检查;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等;

(七)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起草重要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团体终止之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3日第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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