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团体会员组织简则
第一章 团体会员的条件
第一条 全省或地方性矿业行业组织,从事矿业教学、科研、设计、地质勘探、矿山建设、采矿、选矿和矿山设备及矿产品销售等的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籍管理及入会手续
第二条 团体会员的会籍由黑龙江省矿联统一管理。
第三条 团体会员入会手续是:凡自愿入会者,须向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团体会员申请入会登记表》,同时交纳本年度的会费。经矿联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即可成为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团体会员,由省矿业联合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四条 团体会员应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团体会员代表,负责与联合会联系。
第三章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1、可优先派人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可优惠取得联合会的有关资料、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3、可免费获得联合会出版的刊物;
4、可优先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种培训班;
5、参加矿联组织的全国及国际矿业交流活动;
6、有权对联合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联合会章程,执行联合会决议;
2、积极参加联合会的工作和活动,承担并完成联合会分配的工作任务;
3、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和矿业政策建议;
4、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团体会员的经费
第七条 会费标注。为推动联合会工作,支持联合会开展各项活动,根据《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章程》第三十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团体会员单位向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交纳会费,其标准为:
1、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
如一个单位有两个以上理事,会费按其中在我会任职的最高职务标准收取,不重复收取。
第八条 会费的交纳。团体会员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交纳。新入会者,在办完入会手续的同时,交纳当年的会费。
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即被认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团体会员费按联合会章程规定合理使用,不挪作它用。会费的使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理事会及监事会监督。会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其它
第十条 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者应向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提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本简则解释权,属于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简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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