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细则
(试行)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规定
(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储量专委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是固体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山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或油气勘查开采、油气工程、油气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遵守储量专委会工作规则并积极参与其活动。个人会员可以是在职或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会员从事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业务,应受聘于一个在储量专委会登记的单位会员机构,也可通过受聘机构为其他单位会员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但应予以声明。
(四)单位会员是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建设设计、矿山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或油气勘查开采、油气工程、油气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以及为矿业行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的法人组织。单位会员应有七名高级以上的个人会员。
(五)加入储量专委会的会员,不妨碍其参加其他国内和国际相关专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以下级别:
(一)基本会员
高等教育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或在油气勘查开采、油气工程、油气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相关领域内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现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
(二)高级会员
高等教育学历,或高级以上职称,在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或在油气勘查开采、油气工程、油气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相关领域内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独立主持过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技术工作,现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
(三)资深会员
在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或在油气勘查开采、油气工程、油气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相关领域内具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并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主持过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技术及管理工作,现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
(四)荣誉会员
年龄在75周岁以上、且在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或在油气勘查开采、油气工程、油气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相关领域内具有杰出成就的人士,由储量专委会研究认定。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可根据委托和具备的相关专业条件,承担胜任人的相关工作,履行胜任人职责。胜任人登记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三、个人会员登记
(一)登记基本要求登记成为个人会员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具备上述相应级别个人会员条件。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3.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4.需3名同级或上级个人会员推荐。
(二)个人会员申请登记
1.同意遵守储量专委会工作规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本细则。
2.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提出申请。
3.提供相关从业证明材料。
4.同意交纳会费。
(三)登记受理程序
协会会员管理部受理,储量专委会审查。
1.告知申请人收到申请。
2.审查申请材料,评价个人会员资格。
3.确定并公示评价结果。
4.向申请人通知评价结果。
(四)不予登记情形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不予登记:
1.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处罚期满后五年以内的。
3.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不能满足登记基本要求的。
4.在相关领域有不良记录的。
5.申请人不接受评价结果的。
四、个人会员职业能力发展
个人会员要持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
(一)职业能力发展要求
1.个人参加的职业能力发展活动记录。
2.每年向储量专委会提交其职业能力发展活动的详细报告,报告模版另行发布。
(二)职业能力发展形式
1.专业工作实践。
参加或主持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实践。
2.教育培训
(1)参加由大专院校提供的系统化课程。
(2)参加协会或专业组织的行业培训。
(3)参加由委托方组织的培训。
(4)参加研讨会、技术讲座等。
(5)参与实地考察活动。
3.公开演讲
专业学术会议公开演讲。
4.学术贡献
(1)出版专著和发表论文。
(2)参与制定规范和标准。
(3)参与开发新设备、新技术或方法等。
(三)职业能力评价
由储量专委会对会员职业能力进行评估。会员职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个人会员晋级
(一)晋级为高级会员的条件
1.在固体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或在油气勘查开采、油气工程、油气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相关领域内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
2.现仍从事固体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或油气勘查开采、油气工程、油气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等相关领域工作。
3.具有至少以下1项工作业绩:
(1)独立主持过2个以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项目或油气勘查开采、油气工程、油气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项目,并为报告的主要编写人。
(2)近5年作为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评审)专业人员(专家)签字的报告10项以上。
(3)从事矿产资源储量研究、教学、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矿产资源储量相关论文3篇以上、或编著矿产资储量相关著作2部以上(署名在前3 位)、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矿产资源储量相关研究项目3项以上。
(4)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记录和提示信息记录。
(二)晋级为资深会员的条件
1.在固体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或在油气勘查开采、油气工程、油气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等相关领域内具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
2.现仍从事固体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或在油气勘查开采、油气工程、油气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等相关领域工作。
3.具有至少以下1项工作业绩:
(1)独立主持过5个以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评审)项目或5个以上油气勘查开采、油气工程、油气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项目,并为成果报告的主要编写人。
(2)近10年作为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评审)专业人员(专家)签字的报告30项以上。
(3)从事矿产资源储量研究、教学、管理工作20年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矿产资源储量相关论文5篇以上、或编著矿产资源储量相关著作4部以上(署名在前3位)、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矿产资源储量相关研究项目5项以上。
(4)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记录和提示信息记录。
(三)会员晋级申请审查由储量专委会组成七人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六、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章程规定的权利外,个人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以个人会员身份从事固体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或油气勘查开采、油气工程、油气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估等相关领域的专业工作。
2.根据业务需要,按储量专委会胜任人登记备案办法申请登记为胜任人。
3.参加储量专委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和考察、研究等活动。
4.向储量专委会提出相关建议。
5.获取储量专委会活动的相关信息。
6.参加储量专委会组织的专业培训。
7.免费或优惠获得储量专委会提供的相关资料。
8.履行专业职责时,得到储量专委会的支持和保护。
9.自愿退出储量专委会。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章程规定的义务外,会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储量专委会工作规则、本细则,执行储量专委会决议。
2.主动向储量专委会登记重大从业事项,如签署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评估意见书。
3.保持个人职业能力发展。
4.维护储量专委会和行业声誉。
5.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6.按时缴纳会费。
七、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入会
单位会员通过填报申请表,声明在矿产资源储量以及相关业务领域无不良记录,经审定后入会。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章程规定的权利外,单位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储量专委会组织的学习、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2.使用储量专委会信息资料及设施。
3.通过储量专委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请求储量专委会指导和帮助以及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争议。
5.享有对储量专委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储量专委会工作规则,执行储量专委会决议,并按规定办理单位会员登记手续。
2.建立健全单位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如实报告本单位相关信息。
3.指导和监督本单位个人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组织本单位个人会员参加储量专委会组织的继续教育等各项活动。
5.为本单位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6.组织单位及其个人会员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7.按时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8.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业务学习交流,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
9.接受储量专委会年度检查以及监督和管理,承担储量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四)开展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7名高级以上的个人会员。
3.建立完善的质量风险防控制度。
4.具备独立完成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评估业务的相应能力。
八、会员监督管理
(一)业务事项报告
会员对自身从事的专业技术行为及时向储量专委会报告。
(二)会员同行监督
会员应对业内违规执业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储量专委会举报。
(三)会员检查
储量专委会对会员进行年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会员每年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会员年度工作登记表》作为年检的依据。储量专委会每年对30%会员的执业活动和职业发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九、纪律处分
会员违反本细则,违规执业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时,由储量专委会根据具体违规事实的轻重,提出处理建议交由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自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协会投诉举报处理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纪律处分形式
1.警告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消除违规行为。
2.发布违规通报。
3.撤销胜任人登记。
4.暂停会员资格。
5.取消会员资格。
对于胜任人违反本细则、违规执业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时,将直接从发布违规通报起,按提高一格的程度进行处罚。
(二)纪律处分程序
按照协会自律管理规定的程序,对违反纪律会员进行处分。
十、退会
(一)自愿退会会员退会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确认,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按自愿退会处理。
(二)强制退会会员违反本细则、违规执业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应由储量专委会予强制退会,强制退会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十一、附则
(一)本细则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推荐信
3.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电话: 0451-51158286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8号 邮箱:hljkylh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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