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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指南 (试行)
来源: 发表时间:2022-09-26 浏览次数:24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指南


(试行)


为规范矿业市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行为,明确评 估工作要求,提高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公信力,特制定本 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及矿业权转让, 矿 业权作价出资或合作、矿业权抵押贷款和国有资产等公共 利益事项及海外勘查开采等市场行为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储 量评估, 以及政府部门不再进行直接评审等业务。也推荐 其他涉矿领域在评估、鉴定矿产资源储量时参考使用。


2 定义


2.1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是指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能力的 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估专业人  员,对委托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所估算的资源 储量或储量,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复核和评论,并 给出独立、客观、真实、规范的评估结果或咨询意见,出 具《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意见书》等专业行为。


2.2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包括矿产勘查报告、矿产资源 储量核实报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矿 山闭坑地质报告、地热资源评价报告等包含资源量和储量 估算与评价的专业报告。


2.3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构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构是指依法依规设立,具备从事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工作能力,独立承担责任并加入中国矿 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的单位。


2.4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专业人员


矿产资源储量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矿产勘查、矿山 建设、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价等专业知识及 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应是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 源储量专业个人会员。


2.5 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基于委托关系,为获得独立、客观、真实 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意见的矿业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


3 评估目的


依据委托关系,组织专业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矿产资 源储量报告进行评估,核定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质  量、空间位臵及勘查程度,评价资源量或储量的客观、真 实、规范、合理性,为委托人掌握矿产资源储量家底、企 业生产经营以及资本市场需求,维护相关合法权益等提供技术服务。


4 评估原则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


4.2 遵循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等。


4.3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


4.4 存疑必查,室内核查与现场调查相结合。


5 评估依据


5.1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管理规定。


5.2 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和技术 要求。尚未发布标准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技术标  准。合同双方约定的除外。


5.3 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


6 评估重点


在合规性检查的基础上,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文字逻辑 检查、科学定义审查、勘查方法评价、原始资料核实、化 验测试结果复查、图纸误差测量、估算方法和参数合理性 检查、估算结果和分类检查、数据验算、地质规律科学性 判定等检查验证方法。


7 评估方式


评估方式一般为会审。按照合同规定或与委托人协商 一致,亦可采用视频会议或函审。


8 评估成果




8.1 评估组成员形成个人署名意见。


 


8.2 评估机构汇总形成并加盖公章的评估意见书。


8.3 其他工作备忘录等。


9 评估流程


9.1 资料交接。


9.2 签订委托合同。


9.3 确定评估方式。


9.4 组成评估组。


9.5 审查、核实、评议。


9.6 实地调查。


9.7 评估。


9.8 复核。


9.9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书。


10 签署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应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 原则签订评估委托合同(见附件 1 )。


11 资料交接


合同签订后,评估机构应确定评估项目负责人,负责 接收委托人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相关材料(见附件   2), 签署交接清单。评估机构对资料齐全,满足评估条件 的予以接收。否则,评估机构应向委托人书面告知,直至


满足评估工作需求。




12 确定评估方式


按照委托合同规定,结合矿种、勘查程度及资源储量 规模等确定评估方式。


13 组成评估组


13.1 根据矿种、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地质和开 采技术条件等因素确定评估组组成人员。固体矿产一般包 括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选矿、 物探、经济等专业。主矿产为煤炭的还应包括煤层气专   业;水气矿产一般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矿产 地质、物探、经济等专业。化探、测量等专业视报告具体 情况配备。


13.2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及专业要求确定评估组的 人数。大型的一般 7~9 名, 中型的 5-7 名,小型的不少于 3 名。其中大型报告一般配备矿产地质专业人员 3~4 名、 中型 2~3 名、小型 2 名。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人员一般配备 1 名,作为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报告、开采 技术条件复杂的报告可增加 1 名; 矿产经济专家 1 名;采 矿、选矿、物探、化探、测量、煤层气等专业人员视报告 具体情况确定。


13.3 评估组中必须有 1 名专业人员负责资源储量估算 复核工作。


13.4 评估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矿种勘查开采的工作经历,并具备相应的评估工作能力。评估组长应具备相应矿 种勘查开采的综合知识经验和相应的评估工作经历,应是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注册的胜 任人。


13.5 评估专业人员回避制度。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 或报告的编制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予回避:


13.5.1 与委托人或报告的编制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 系,或者担任委托人或报告编制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


13.5.2 与委托人或报告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或姻亲关系。


13.5.3 参加过拟评估报告的编制咨询以及相关的勘查 设计、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查。


13.5.4 与委托人或报告编制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矿产 资源储量评估活动公平、 公正的关系。


14 评估


14.1 评估专业人员应按照专业独立、关联协作的工作 原则,对本专业所涉及的内容,包括文、图、表、实物资 料等进行全面审查。组长除对本专业内容审查外, 还应对 资源储量评估进行整体把握,起草评估意见书。


14.2 评估专业人员对勘查工程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质量存在疑问的, 应提出实地调查的建议。




14.3 评估专业人员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草拟个人评估意 见,在评估会上明确个人评估结论。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意 见(见附件 3)及修改对照表的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4)可 视具体情况增减。


14.4 原始资料复核比例不应少于 30%,特殊或复杂情 况应适当提高复核比例。复核人员应向评估机构提供复核 记录。


15 实地调查


15.1 发现存在重大疑问的,与最近一次报告相比资源 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资源储量规模大型的,发现非常见 矿种的, 地层、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异于 区域规律的,采用非常规勘查方式的,或评估组、评估机 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调查的,应组织开展实地调查。


15.2 评估机构应充分听取评估专业人员意见,拟定实 地调查方案,明确实地调查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 工作路线、安全措施等。


15.3 因客观原因导致某些实地调查事项未能达到预期 目的时, 应说明原因,并评价对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的影   响。


15.4 调查结束后, 由调查组形成实地调查报告。实地 调查报告应作为资源储量评估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 时发送评估组成员阅知。实地调查报告基本内容(见附件5)可据实调整。


15.5 委托人应为实地调查提供充分必要的工作条件, 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16 会议评估


16.1 评估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应按确定的评估工作方案 或计划执行。


16.2 参会人员包括评估机构人员, 评估组成员,委托 人代表, 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报告主编及相关专业 的技术负责人。如需要, 应邀请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可研 报告等专业技术报告的主要编制人员参会。评估机构可以 邀请矿产资源储量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参会。作为矿山建设 设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委托人应邀请设计单位代 表参会。


16.3 会议由评估机构主持,基本程序包括:


电话: 0451-51158286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8号   邮箱:hljkylh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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