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会员职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储量专委会)会员中从事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评估的机构、人员。
第三条 会员职业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储量专委会根据会员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以及社会信誉等作出的客观综合评价,是按业务类别进行行业自律的措施, 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储量专委会会员应当参加能力评价。
第五条 储量专委会负责能力评价工作。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评 价
第六条 会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储量专委会提交能力评价申请。申请文件应真实有效,组件完整清晰,符合申请要求。
第七条 储量专委会组建专家库,负责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和具体评价工作。专家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八条 能力评价工作一般采用书面审核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储量专委会汇总专家意见,形成评价结论建议后,报协会审定。
第九条 通过能力评价的会员,由协会颁发《会员职业能力评价证书》,同时在协会网站公告。证书样式由协会统一制定。
第十条 获得证书的会员在开展业务时,应主动出示评价证书,可以作为其专业能力和诚信执业的证明。
第十一条 能力评价工作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能力评价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2年内将拒绝其再次申请;已通过评价的,撤销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取得评价证书的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作出暂停评价结论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价结论。
(一)能力评价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价专家串通作弊,致使评价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职业评价证书的;
(三)会员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未参加会员年度检查的;
(四)收到行业管理部门警告、自律惩戒或违反协会规定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 会员因受自律惩戒被取消评价结论或取消执业登记的,1年内不再接受其提出能力评价申请。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会员取消评价结论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被取消评价结论的会员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价证书退回协会。
第十七条 储量专委会委员、专家在能力评价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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