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职业道德规范
(试行)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国家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和证券、金融机构发布的相关规则以及《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规则(试行)》等规定。
二、必须将国家利益、社会责任始终放在个人利益之 上,不得承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工作。
三、执业期间,如果与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 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声明并回避。
四、从业过程中必须维护本行业的荣誉、诚信和尊严。 应以自身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和专业素质赢得行业及社会的尊重,不允许有隐瞒、虚假、欺骗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身份和任何形式贬损或诋毁行业以及同行。
五、只能从事其专业能力范围内的工作。在从业过程 中发现受委托人或指派方安排承担超出自己专业能力之外 的工作,应向委托人或指派方做书面说明,并提出意见和 建议,直至解除委托或指派事项。
六、所有专业陈述应当客观、真实。会员做出的专业 意见未被委托人采纳时,应说明并记录由此可能产生的后 果与影响。
七、本着诚实守信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或协议规定的 义务。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委托人或指派方的 利益。不得直接和间接获取不正当的收益或向第三方索要 报酬。
八、应在工作中保持独立性。客观、真实地开展受委 托或指派的业务,向委托人或指派方提供依据充分、客观 准确的报告、资料,在专业能力范围内提出符合客观实际 的观点和结论及建议,做到不受委托人或指派方及第三方 的干扰。
九、在从业过程中,必须完整记录并保管工作程序、 工作内容、执行的标准、工作成果、遇到的问题等情况。
十、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忠 实地维护委托人或指派方的法定权益。未经委托人或指派 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 资料。
十一、不得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排 挤他人;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
十二、主动参加矿产资源储量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 培训或继续教育,以保持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 能力。有义务帮助其他会员提高专业能力。
十三、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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