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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章程
来源: 发表时间:2019-07-01 浏览次数:322

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简称省矿联,下同),英文名称为Mining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缩写:MAHP)。


第二条  本会主要是由省内矿业企事业单位、各矿业行业协会和与矿业有关的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矿业政策;参与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和矿业有关的相关工作;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矿业、矿山、矿城、矿工服务,为矿业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我省综合经济部门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宏观调控、资源管理、结构调整以及行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议;


(二)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参与矿业政策、矿产勘查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的前期调研工作;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矿业权授予前的论证工作,参与对行业内重大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引进国外技术和投资的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四)作好信息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参与矿业和矿产勘查行业的统计、汇总、分析、交流;发布省内外矿业重要信息,为矿山企业实现现代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矿业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约、行规、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矿业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六)经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矿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或参与举办国内外矿业科技和经贸等展览;


(七)宣传国家矿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办好省矿联网站及其它出版物;


(八)开展行检行评,宣传、推进质量监督工作;


(九)依法与国内国际矿业组织和外国矿业组织建立联系,代表省内民间矿业行业组织参与国内国际非政府矿业组织的活动,促进对外矿业科技和经贸交流与合作;


(十)依法组织有关矿业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人才培训、经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有关资格证书培训;


(十一)参与协调矿业权属纠纷;


(十二)联络和协调各地方矿业协会(联合会)各有侧重开展面向矿业的各种活动,发展矿业行业公益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受会员单位或其他组织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开展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有关工作与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且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监督本会的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有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八)指导本会各机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十一)听取并审议有关议案,审查和决定省矿联的重大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有: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省矿联工作计划;


(三)研究处理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讨论并决定省矿联的重要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聘任副秘书长;


(七)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聘请顾问的提名建议;


(八)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九)履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矿业联合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会领导机构的决定;


(二)协调会内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之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1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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